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区农林水利局(农药)罚决字〔2018〕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2018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波市海曙区农林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停止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多菌灵农药的行为。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你公司能积极认真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且以前并无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可从轻处罚”和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之规定;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多菌灵农药,决定作出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70.00元。2、处60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657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3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农水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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