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雄市珠影文化中心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28205****560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282民初481号 |
| 案号 | (2021)粤0282执142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21218600782】。一、解除原告广东珠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雄市珠影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南雄(珠影)文化广场电影院经营合同》及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的《南雄(珠影)文化广场电影院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被告南雄市珠影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沈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租赁场地中的物品并归还租赁房屋给原告广东珠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南雄市珠影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沈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租金2635101.54元、滞纳金113447.5元(按每天0.5‰的标准从2017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共计3769549.04元给原告广东珠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56.39元,由被告南雄市珠影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沈标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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