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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庆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425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巩民初字第4847号
    案号 (2017)豫0181执2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7-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正尊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四十万二千八百五十五元八角及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返还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阳正尊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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