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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425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巩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巩法执字第019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巩义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9
    发布日期 2015-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金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义市康店永恒机械厂七十万零九百九十七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巩义市康店永恒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金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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