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文综罚字[202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文综罚字[2021]第01号当事人:嵊州市金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武勇(身份证号码:XXXXX)住所: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1路8号3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88LTK7R娱乐经营许可证号:绍嵊文歌舞002号2021年1月10日,我局收到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嵊检六部行公建[2020]1号},告知他们在履职中发现,嵊州市金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场所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现象。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2月1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场打架斗殴事件中,其中2名消费者年龄未满18周岁。经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证明:竺XX,2003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20030708XXXX,家住嵊州市金庭镇床光村;王XX,2001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20010820XXXX,家住嵊州市黄泽镇岙口村,2人都未满18周岁。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2019年2月14日,未成年人竺XX和王XX在嵊州市金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唱歌消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经营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违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嵊检六部行公建[2020]1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未成年人在当事人的场所唱歌消费的事实;2.嵊州市三江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未成年人竺XX和王XX的身份信息以及2019年2月14日曾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唱歌消费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3.嵊州市金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1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2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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