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72****29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3民初4131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4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丁咸华人工挖孔桩工程垫付款346.960202万元;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2告丁咸华对除人工挖孔桩工程垫付款之外的账目进行结算,如果原告丁咸华欠付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款,则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用该债权冲抵上述346.960202万元,冲抵金额与债权金额相同,冲抵后如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实欠原告丁咸华款项,则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从依据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淮北市中韩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所取得的执行款物中给付原告丁咸华,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另行给付。二、原告丁咸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的诉讼费4095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47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丁咸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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