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72****29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3民初3539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16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款2798231.96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至欠付工程款偿清为止期间的未偿清工程款的利息(超过年利率6%的以年利率6%计算);12二、被告淮北市中韩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13元,由原告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9225元,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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