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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72****29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603民初3700号
    案号 (2020)皖0603执10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应权工程款333117.07元,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60.14元,共计333477.21元;并以22926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10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付工程款偿清之日止的未偿清工程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总额不超过8万元)。二、驳回原告邵应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46.5元,由原告邵应权负担7220元,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邵应权负担2812元,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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