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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杨市监案处字〔2018〕第1002017105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27
    决定机关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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