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6]第212016003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null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22 |
| 决定机关 | 市局执法总队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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