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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厚铧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753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311执恢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贵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借款本金1970万元、利息及罚息541088.8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其余金额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贷款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贵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徐州永添石业有限公司、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厚铧物资有限公司、黄常春、郑全寿、张秀珍、郑承义、李莲平、黄允全、杨明、杨日跃、方玉华对被告徐州贵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本金、逾期还款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徐州君强物资有限公司、黄孝情、黄孝伟对被告徐州贵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404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590万元、利息及罚息143876.3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其余金额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贷款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如被告徐州贵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对登记于被告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榆庄村23-110-026-0007号土地使用权及D19#商办楼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10元,由被告徐州贵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永添石业有限公司、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厚铧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君强物资有限公司、黄常春、郑全寿、张秀珍、郑承义、李莲平、黄允全、杨明、杨日跃、方玉华、黄孝情、黄孝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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