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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津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00078****18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3563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1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5-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晶硕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借款本金4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至2015年8月21日止利息为490348.2元;2015年8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福安市宝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春容、冯志海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安市宝盛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春容、冯志海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晶硕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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