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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津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00078****18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榕仲裁字第375号
    案号 (2018)闽0981执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福安市新世纪银河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偿还《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999995.97元及暂计至2015年1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20820.7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安市隆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文锋、阮寿唐对上述第一项裁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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