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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天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8459****19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4民初1574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邮市中一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邮市鸿运米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2万元;二、被告扬州市天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建昌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高邮市鸿运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7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60元,由被告高邮市中一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天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建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76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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