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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应急罚〔2019〕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对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焊接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的1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焊接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的1名从业人员至2018年12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2018年12月29日,新浦安监所执法人员向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证明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本机关认为: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慈溪佳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5
    决定机关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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