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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口市保利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872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开商初字第365号
    案号 (2016)冀0791执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市保利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岳明人民币64000元,并赔偿原告岳明五个月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922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承担3113元,原告承担2147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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