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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5248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1192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恢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19-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360000元、违约金(以1036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自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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