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玖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子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654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赛民初字第00488号 |
案号 | (2017)内0105执恢2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日期 | 2018-05-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内蒙古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王雷、高利花、王炳祥、王佳宇21721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银永诚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雷、高利花、王炳祥、王佳宇损失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其余损失392358.5元,由被告吴佃师、刘小林、郭荣花、吴志恒、吴志宝赔偿百分之五十即2487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内蒙古玖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三项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雷、高利花、王炳祥负担1278元,由被告吴佃师、刘小林、郭荣花负担66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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