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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小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9****17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3618号
    案号 (2020)粤03执2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自2019年4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罚息(罚息以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自2019年5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仲裁案件已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342.76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1,325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71,325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1,325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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