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4049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民初238号 |
| 案号 | (2022)冀0427执4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2999999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4279968.98元,以及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具体金额以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张剑飞、李伟、潘小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00元,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已预交,不再退费,由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张剑飞、李伟、潘小龙共同承担,支付给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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