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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679****91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6民初1719号
    案号 (2020)冀0406执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晓霞货款123077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230777元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付息)。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3元,减半收取8742元,由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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