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0679****919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1536号 |
| 案号 | (2019)冀0403执23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9152068.94元及截止到2017年12月25日欠付原告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776974.06元,并且被告应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19152068.94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复利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柴卫军、李伟对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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