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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404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21民初1377号
    案号 (2018)冀0491执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5453393.81元、违约金50000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10日以前利息78062.82元,共计6253393.81元; 二、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支付;   三、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李向民、张红梅、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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