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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61****01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11民初3599号
    案号 (2021)豫0211执1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欠款本金3443887.14元,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3887.14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如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还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欠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全部款项为本金,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次纠纷一经调解,双方别无其他任何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81元,由原告承担481元,由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待被告2020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偿还欠款时连同所承担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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