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61****01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8844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15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告张长喜共欠原告余世相本金1000万元,其他款项190万元(含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共计1190万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余世相3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日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7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余世相4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7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余世相49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二、若被告张长喜上述任何一期未按期偿还,原告余世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路运锋、张军营、冯富玲、丁秀针、王高强、冯希玲、靳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费85010元、减半收取425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余世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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