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61****01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4民初1582号 |
案号 | (2020)豫0204执9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特耐公司偿还原告石磊借款本金145万元及2018年1月1日之前尚欠的利息25.525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特耐公司向原告石磊偿还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1月至3月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4月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被告特耐公司已经偿还的5万元利息); 三、被告张长喜对第一、二判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新开公司向原告石磊偿还借款利息23万元,被告丁秀针、王高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石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17元,由被告特耐公司承担20147.25元,被告新开公司承担206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特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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