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441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2民初70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8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贝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2‰计算,并扣除已支付利息49.392万元;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罚息月利率10.8‰计算。) 二、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源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证券代码为833032的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万股在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长喜、连贻芳、王巍、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贝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00元,由被告河南省贝兴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长喜、连贻芳、王巍、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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