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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4411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2民初950号
    案号 (2019)豫0202执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开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息合计2676881.00元(其中:本金2480000元以及截至2018年9月29日的利息合计196881元),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7875‰计付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开开电气有限公司2019年3月30日前偿还贷款全部欠息(欠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前清偿83万元本金及所欠本金对应利息(以248万元为本金计按照合同约定算利息);2019年9月30日前清偿83万元本金及所欠本金对应利息(以165万元为本金计按照合同约定算利息);2019年12月30日清偿剩余82万元本金及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28215元减半收取14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08元由河南开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凯特诺豪耐火制品有限公司、于付洋、张长喜、冯富玲被告全额承担,直接在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四、若被告河南开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凯特诺豪耐火制品有限公司、于付洋、张长喜、冯富玲有任意一期未偿还,原告可就剩余借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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