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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二机数控车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克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769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江商初字第00058号
    案号 (2015)江宁执字第03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5
    发布日期 2016-0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二机数控车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埃斯顿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32009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579元,由被告南京二机数控车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埃斯顿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垫付,南京二机数控车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支付上述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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