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00035****972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003民初1284号 |
案号 | (2019)鄂1003执8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68号。 负责人杨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云,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娟,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9号3门301号。 被告:邓成华,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塔儿桥36号2单元301室。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平发,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12号2楼。 法定代表人:唐娟。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荆州分行)与被告唐娟、邓成华、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荆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云、被告唐娟、邓成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平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银行荆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唐娟之间的借款合同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8259.33元;2、判令被告唐娟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唐娟赔偿原告为维护权利而律师费用3200元;4、判令被告邓成华、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依法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被告唐娟以添加检测仪器为由与湖北银行荆州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18%,借款金额400000元,其中被告唐娟自主支配200000元,余款按借款合同附件约定支付给仪器的提供方。为保证原告权利,该笔借款由被告邓成华和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定改造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唐娟连续数期未能如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派人多次催讨未果,且被告的违约行为至起诉时未能予以改变,现遂诉至法院。 被告唐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唐娟是邓成华公司的员工,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名义上唐娟是法定代表人,实质上是邓成华在经营;2、原告主张的罚息、利息过高;3、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依据;4、唐娟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邓成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依据;2、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过高。 被告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11日,湖北银行荆州分行与被告唐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人为唐娟,贷款人为湖北银行荆州分行;贷款金额为400000元;贷款用途:购检测仪;贷款年利率为18%,日利率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放款日(贷款拨付至借款人账户之日)为起算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即每个还款日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违约责任主要为当下述任意情况出现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贷款人均不承担责任,一是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100%计收罚息,自违约使用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二是借款人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2015年11月11日,湖北银行荆州分行分别与被告邓成华、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各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同时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撤销或者解除,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2015年11月11日,湖北银行荆州分行向借款人指定账户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唐娟自2016年2月15日开始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截止2017年8月2日,被告唐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7759.33元以及利息28994元、罚息100626.78元、复利9685.8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娟订立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邓成华、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唐娟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请求解除借款合同的诉请,经查,本案立案之日双方的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故本案不再作评判;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复利,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邓成华、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唐娟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交相关支出凭证,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本金337759.3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邓成华、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3344元,由被告唐娟、邓成华、荆州市华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