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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志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653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0165号
    案号 (2016)粤0106执6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1
    发布日期 2017-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货款632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63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20元,由被告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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