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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志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653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常商初字第00214号
    案号 (2015)常执字第00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9
    发布日期 2016-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能一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杰公司支付货款5112408.1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能一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杰公司支付原告为主张本案权利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487元,由被告能一郎公司负担,被告能一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57487元迳付原告博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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