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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烟处[2020]第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包雅婧按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1113.00元处以7%的罚款77.91元;二、先行登记保存的6条卷烟全部发还给包雅婧本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6
    决定机关 镇原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