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278****50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民初277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75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编号320101201800052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999万元及利息342528.24元、罚息1084672.77元、复利3715.68元,以及自2019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的复利。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99950元;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582元,由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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