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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78****50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民初271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7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归还2019年(展)字0002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170011.11元,罚息1824350元,复利34202.23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82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82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归还2018年(沙洲)字004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8852238.73元,利息115362元,罚息1186531.61元,复利22643.71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28852238.7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归还2018年(沙洲)字0049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400万元,利息115362元,罚息1237923元,复利23158.82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34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归还2018年(沙洲)字0068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700万元,利息159471元,罚息1711246.5元,复利31473.38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47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8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895740元;六、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有权以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1800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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