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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78****50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民初132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7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偿还ZJG-2018-1230-0217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美元18932816.79元、罚息美元250965.5元(该罚息暂算至2019年8月5日,之后的罚息以美元18932816.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95235%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划扣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930090.5元及孳息可在本判决生效时予以换算抵扣前述借款);二、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329768.68元;三、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有权以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金港镇保税区上海路南侧、台湾路西侧房地产(不动产登记号: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010338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在先顺位抵押金额人民币5990万元后,在人民币19368.0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30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720302元,由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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