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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78****50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2145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6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20254822.28元、利息94845.19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7日罚息为558301.09元,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以利息94845.1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40万元;三、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66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49119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54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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