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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宝华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炳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56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洛民初字第1382号
    案号 (2015)洛执字第00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5-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敬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借款本金2233700元及律师代理费60000元,并按借款本金2233700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院确定履行期间止的利息;二、被告郭敬清未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对被告福建宝华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屿头村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惠国用(2010)出字第160024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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