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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宝华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炳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56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1938号
    案号 (2014)丰执行字第01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16
    发布日期 2015-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敬清、郭杰清、郭廷志、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显河借款本金653.5万元,以及该款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原告李显河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二、对于上述应付款,被告郭敬清、郭杰清、郭廷志、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万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并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诉讼费用33444元,余款应于2014年9月15日以前付清。前述款项应汇至原告李显河指定的收款账户(账户名李显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账号1******9090)。三、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联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宝华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富雕王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敬清、郭杰清、郭廷志、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郭敬清、郭杰清、郭廷志、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联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宝华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富雕王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若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原告李显河有权对被告郭敬清、郭杰清、郭廷志、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联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宝华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富雕王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斯乐轻工有限公司未付的所有余款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的诉讼费用66887元,减半收取33444元,由原告李显河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用100元,由被告郭敬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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