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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皮国罚〔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2017-07-01 至2017-09-30 增值税(建筑物(11%、3%)-增量房)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7-01 至2017-09-30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10-01 至2017-12-31 增值税(建筑物(11%、3%)-增量房)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10-01 至2017-12-3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1-01 至2018-03-31 增值税(建筑物(11%、3%)-增量房)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1-01 至2018-03-3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皮山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