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工质处字[2017]121-00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公示2014和2015两个年度报告,无纳税记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九)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0 |
决定机关 |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世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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