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竹城管行罚 字〔2017〕0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处罚事由:被处罚人你于2017年1月17日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在城市城区大竹县竹海路东段中医院旁首邑上城工程项目工地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所述,被处罚人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大竹县支行,地址:竹阳镇一环路东段20号,户名:大竹县财政局,帐号:2317578109024901219(单位编码1406990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竹县人民政府、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06 |
决定机关 | 大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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