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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179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民初6500号
    案号 (2017)鄂01执9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8-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6002285.75元; 二、被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以16427153.81元减去375万元应为12677153.8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为起算;以118868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为起算;以21201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为起算;以934694.44元为基数,自2016年9元月21日为起算,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的300%为计算标准,至全部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对被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分别为2012348、2012374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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