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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179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10356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9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科华丰园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83890元; 二、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科华丰园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8389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2元,由被告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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