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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德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16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邮商初字第00314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1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潍坊汇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10元,合计3780元,由被告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将所负担部分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开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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