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义卫公罚[2021]5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于2021年7月7日经营期间在义乌市后宅街道柳青路1585号一楼的经营场所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胡巍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于2021年7月19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