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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卫公罚[2020]4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泳池东北角细菌总数351CFU/mL,泳池西南角细菌总数286CFU/mL,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标准值:细菌总数≤200CFU/mL)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于2020年8月21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7
    决定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