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义卫公罚(2019)39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义乌航之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日在义乌市后宅街道柳青路1585号一楼经营期间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何光辉、熊君、孙学业3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并于2019年7月11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2019年7月2日对季汉超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2019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复查)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季汉超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等为证。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7月29日进行了案件合议,并于2019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义卫罚告[2019]49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与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2 |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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