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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公罚〔2019〕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19〕191号被处罚人:上海亦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蓓芬。本机关经依法查明,自2019年9月10日起,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1幢2401室经营美容店。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公共场所管理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5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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