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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沙工商处字〔2016〕第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之规定,构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二、罚款:10000元;以上共计: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8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君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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